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,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,维护考场的良好秩序,特制定《5822yh银河国际考场规则》。考生在考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第一条 考生应在考试前熟悉考场时间和地点,于开考前15分钟带上身份证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,按学号顺序入座,入座后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,以备查对。
第二条 除考试允许携带的文具等物品外,其它物品如无线通信工具、电子存储器、与考试相关的书籍、笔记本、纸条等,应放于书包后统一放到考场前面指定位置。开考后如发现考生携带上述物品,不管是否使用一律以作弊论处。
第三条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没有进入考场的不得参加考试,考试开始后30分钟之内不得离开考场,如有特殊原因须经主考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。中途上厕所须有监考老师陪同。
第四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,根据学校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:
1.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;
2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;
3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;
4.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,扰乱考场秩序,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。
(二)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:
1.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;
2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;
3.擅自将试卷、答卷带出考场者;
4.在试卷、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;
5.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(包括通讯工具)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;
6.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者;
7.在课桌、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。
(三)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1.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;
2.传、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、资料或物品者。
(四)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1.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;
2.组织作弊者;
3.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;
4.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,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;
5.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;
6.互相交换试卷、答卷或者在试卷、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、学号等信息者;
7.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;
8.盗窃试卷者;
9.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。
(五)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,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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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